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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26 12:17:37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文理科提档比例为1: 1.01,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普通文理科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专业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退档。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录取

(一)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编导专业采用新疆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外,其他拟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统考或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区)相应艺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政策规定,则按我校录取规则录取,原则如下:1.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成绩再相同,则再按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从高到低录取;2.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则在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网及招生公众号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二十二条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和“三等2200元”3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新生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为已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时确认信息办理回执(注:凡我省高考录取新生可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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