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条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高职(专科)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
第五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签发报到证。学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七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中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专科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