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展学生个性,实施因材施教,给学生选择更多的发展空间,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高[2014]10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教高[2015]85号)和《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对《楚雄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暂行办法》(楚师字[2014]105号)进行了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学
第一条 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和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2.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特殊困难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3.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转学应在相同类型(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相同录取批次的高校之间进行;
2.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3.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4.申请转学的学生,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
(三)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
2.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3.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