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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大学国家特色专业名单

发布时间: 2023-03-23 10:51:18

第八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再检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我校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我校将根据分数和调剂志愿调剂至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或无法满足调剂志愿)的,作退档处理。

各批次首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完成计划,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缺额,进行“征集志愿”录取。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第十四条  对同分考生,首先比较生源省份考生高考位次为准,位次靠前者优先录取;无排位的,则执行考生生源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如生源省份未做要求,则以“语文、数学、英语”先后顺序按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不接受因考生个人原因提出的退档申请。

第十六条  对于生源地为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地区的考生(含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相应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并在分配专业时计入总分,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身体情况有该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所涉情况的,我校原则上不予录取。另从人才培养、就业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有以下情况者我校不予录取:

(一) 患色盲、色弱者(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除外)。

(二) 护理学、助产学及护理(高职)等专业女生身高未达到155cm(含)以上、男生未达到165cm(含)以上者。

(三) 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四) 助产学专业仅招收女性考生。

有以下情况者不宜就读我校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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