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折教育 招生简章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8-15 11:22:17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2001年,是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10年,入选该项目骨干高职首批立项建设单位;2011年,入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高校;2015年,入选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2017年,获评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2019年,入选全省、全国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入列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B档);2021年,入列甘肃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A档)。同时也是甘肃省新能源职教集团牵头单位,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中国西部职业教育与发展中心”,兰州理工大学(酒泉)校区,河西学院(酒泉基地)。先后荣获“甘肃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称号和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现有在校生13244人,校园占地面积2376亩,校舍建筑面积51.37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1616.42万元,图书175.25万册(含电子图书),拥有新能源等各类校内实训基地(中心)11个,实训室(实训车间)141个,固定资产10.75亿元。设有17个二级学院,教职工总人数736人,其中:专任教师552人,教授42人,副教授210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280人,“双师型”教师365人。获评全国模范(优秀)教师2人;甘肃省园丁奖4人;甘肃省高校教学名师4人;甘肃省青年教师成才奖6人;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甘肃省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6个。

学校以产业为内驱,以市场为导向,瞄准酒泉以风光资源为依托的新能源产业,以大禹节水为龙头的水利行业智能灌溉产业,以敦煌莫高窟和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为品牌的文化旅游产业,以节水高效特色农业为支撑的“一特四化”现代农业,以及西北地区基础雄厚、发展迅猛的化工产业等地方支柱产业,专业结构逐年优化,专业内涵逐步提升,实现了专业与产业高位对接。现开设高职专业76个,应用型本科专业4个(兰州理工大学和河西学院设置),拥有“双高计划”专业群3个,建成国家骨干高职专业5个、国家级骨干重点专业5个、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4个、甘肃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4个、甘肃省职业教育骨干专业7个、甘肃省创新创业改革试点专业1个,形成了一批以风力发电工程技术专业为龙头的特色优势专业集群。

学校秉承“扎根大漠,荫泽苍生”的胡杨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将学校打造成为西北特色、全国一流的高水平高职学校,形成丝绸之路黄金段上具有广泛影响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引领带动区域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 普通高考招生、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类、建档立卡贫困专项等类别;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括高中生综合评价录取、中职毕业生升学考试招生、中高职一体化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和单考单招。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学校微信公众平台、学校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提高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专业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及专业的培养方向,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公布。专业类招生的专业分流原则:第一学期末,结合招生计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阶段性学业成绩以及专业办学条件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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