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文山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文山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文山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要求确定录取调档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招生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我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艺体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按综合分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综合分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学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泰语、越南语语种供学生选择学习。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的“三校生”, 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成绩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到我校后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区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政策。
第十九条 我校的“专升本”、“预科升学”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定后,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我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